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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带量采购药品若降量,医院医保额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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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第三批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年起,为配合推进和深化本市医改工作,按照“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杜绝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总体原则,本市分批开展了部分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带量采购效果能够惠及患者,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13号),明确了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和使用。根据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招委”)审议通过的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和重申如下:

一、关于采购和使用问题

(一)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带量采购中标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二)第三批带量采购(编号:SH-DL-1)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入围药品,如未获带量采购中标资格,但质量和疗效同样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销售,但数量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带量采购第一至三批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医疗机构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带量采购涉及品种,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二、关于监督执行问题

(一)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中标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

(二)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医保部门对不能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四)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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