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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加成率,由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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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9月30日起,上海市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除中药饮片外,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不超过25%。另外,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原*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等文件要求,自年9月30日起,医院药品加成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5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医院北院、医院东院、医院南院、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策执行。

来源:上海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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