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主动脉扩张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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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腹痛没有做CTA,主动脉夹层被误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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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2月2日09时42分,患者晏某因“中上腹痛2+天”医院就医,医院将患者晏某收入内科住院治疗。入院时,中医诊断为“腹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1.腹痛待诊(心肌梗塞?脏器穿孔?其他?);2.胆汁反流性胃炎;3.十二指肠球炎;4.高血压3级极高危;5.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入院后,年12月2日17时20分,经全科医师会诊,在入院时西医诊断的基础上增加会诊意见:“6.不完全性肠梗阻;患者有既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病史,不排除出现高血压心脏病变、心肌梗死、主动夹层、脏器穿孔、腹膜炎、肠坏死等疾病,再次向患者告知病情风险情况及并发症”。年12月3日05时52分,患者晏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05时56分宣布临床死亡。年12月7日,医院与死者妻子曾某某共同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晏某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死者晏某的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堵塞死亡。

原告(晏某家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晏某死亡,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晏某于年12月2日09时42分因“中上腹痛2+天”收入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腹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腹痛待诊(心肌梗塞?脏器穿孔?其他?)等。年12月3日05时56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患者死亡。经鉴定:死者晏某的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堵塞死亡。被告内科医生没有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心电图筛查提示存在异常,医生没有进一步针对患者是否存在心脏相关的疾病做进一步的检查,没有做CTA检查,也没有做心脏彩超检查,漏诊了患者的主动脉夹层疾病,导致患者错过了手术治疗的时机。同时,入院后的治疗方案也存在过错,入院后大量补液,液体入量大量增加,增加了心脏的负担,医疗行为的过错加速、加重了患者的病情,最终导致患者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堵塞死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基于过错参与度鉴定,被告只有16%-25%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比例过高,且赔偿明细中部分费用主张过高,具体在质证中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1.患者晏某因患“主动脉夹层”医院诊疗期间,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大出血,心包堵塞而猝死的损害后果成立。2.医院对患者晏某“主动脉夹层”存在误诊、误治“主动脉夹层”的过失。3.患者晏某就医医方期间,医方通过《医患沟通记录》对患者病情诊断及初步治疗措施,病情进一步加重可能,由于患者病情重,限于医方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条件限制,医院治疗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告知,基本上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4.医方误诊、误治的过失诊疗行为与晏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16-25%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是确定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裁判依据,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为被告误诊、误治的过失诊疗行为与晏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16-25%。参与度指被告误诊误治的过失造成晏某死亡后果的参与程度,应作为确定被告承担责任大小及原告各项赔偿标准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辩称只承担18%的责任,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医院承担原告因晏某死亡而产生的合理损失的25%。

判决结果

年9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21元,限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律师解析

1.胸痛及上腹痛要排除三种致命性疾病。

急性胸痛及上腹痛患者容易引起猝死的疾病主要有三种: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本案患者就诊医院,虽有查心电图等检查,急性心肌梗死基本排除,但医院未查D二聚体,未行胸腹CTA检查,未排除肺栓塞及主动脉夹层,存在不足;林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上腹痛患者考虑为胃肠炎及急腹症的,忽视了排除上述三种致命性疾病而导致误诊的医疗纠纷,这类疾病并不难确诊或排除,心电图、D二聚体、CTA三项检查可基本排除,存在疑难的可进一步完善心肌酶、肌钙蛋白检查,除了CTA外,都是急诊科常规检查。

2.本案被告承担25%的责任合理吗?

本案被告的过错是明显的,剧烈上腹痛患者,根据诊疗原则,是需要排除上述三种致命性疾病的,不能单纯只排除急性心肌梗死,不管是急性肺栓塞还是主动脉夹层,均需早发现早治疗,随着目前治疗水平的提高,这两种疾病的死亡率已大大降低。同时,对于病因不明的胸痛、腹痛、头疼等不能排除内脏疾病引起疼痛的,单纯给予止痛药是不符合诊疗原则的,应当将明确病因作为主要矛盾对待,止痛也只能用于缓解症状。

对于主动脉夹层误诊延误病情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会根据疾病的严重性、医疗机构条件来评判责任比例,医院基于治疗条件所限,过错责任比例都不会超过次要,轻微责任多见。

3.本案医院如何避免本案不利情况发生?

多做检查是避免误诊、漏诊的法宝,但实践中并不是那么容易做到,既要避免过度医疗,又要应对医保限制,还要不让患者有异议,很难平衡。林律师常说的,该做的检查,不能漏,如果患者不同意,一定签字,告知到位是避免这一类医疗损害发生的有效措施。医院,本身无条件确诊或治疗的,一定要告知到位,必医院去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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